債務承擔是什麼?

債務承擔是什麼?

債務承擔是什麼?

債務承擔又稱為”債務轉移”,債的移轉一種方式。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
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

債務承擔是什麼?

債務承擔的要件

根據債務承擔的基本理論和《合同法》關於債務承擔的有關規定,債務承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 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
  • 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
  • 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
  • 不作為義務
  • 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 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承擔的分類

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債務承擔和並存債務承擔。

免責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
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
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並存債務承擔

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中,由於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係,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
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

 

債務承擔的特點

合同內容未發生變化,僅合同主體(債務人)發生變化。
不論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並不消滅原債務,成立新債務。
債務承擔發生後,債務承擔主體有所變化,但新舊債務仍具有相同內容,包括從屬於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等,移轉於承擔人。

債務承擔建立在原生性債權債務關係合法有效的基礎之上。
對於原生性債務系無效、可撤銷以及非法債務等情形,不產生債務承擔的問題。

承擔人所承擔的債務具有可轉讓性。
若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讓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質的債務,當事人不得協議轉讓。
如當事人約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債務等不得轉讓。

必須有債務承擔合同。
債權人與承擔人間的合同或債務人與承擔人間合同經債權人同意均可發生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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