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債務不履行法條?

何謂債務不履行法條?

債務不履行的意思

債務不履行就是指債之內容沒有辦法被滿足。也就是說,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債之關係的內容沒有完整的實現,包括債務需要被履行的時間、地點、方法、品質、數量…等等與原來不同。

債務人究竟作了什麼會構成「債務不履行」呢?「債務不履行」之構成為何?這是個抽象的問題,反過來問比較容易理解:債務人應該怎麼做才算是切實履行債務?債務人必須已經「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經過債權人的受領,方可謂債務人已確實履行債務;若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以為給付,即為債務不履行。

何謂債務不履行法條?

債務不履行的種類

債務不履行的概念太過籠統,範圍涵蓋太廣,因此立法者依態樣將之可以分成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類。
一、給付不能
就是契約上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已不能履行其給付的意思。
二、給付遲延
是指債務履行期到了,而且並非給付不能,只因為債務人單方面可歸責的事由而未為給付而已。
三、不完全給付
概念比較抽象,指債務人已經給付了,但是給付的內容不符合債之本旨。

債務不履行的效力

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該如何保全自身權利?法律上提供兩種救濟方法,其一是強制執行,其一是損害賠償。故聲請強制執行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是債務不履行在法律上所生之效力,易言之,債務不履行是上述兩種權利發生的前提。

債務不履行民法相關法條

民法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產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23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上的條文都是在保護債權人的,而民法上最常用的賠償方式為損害賠償與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意即透過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扣留、抵押等動作。